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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漳州局通报2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例

时间:2025-07-16 作者:佚名 来源:

 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,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,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,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、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,福建省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2起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典型案例。

  一是平和县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。2023年6月至7月期间,陈某某、曾某某、蓝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平和县安厚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。2023年7月,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非法开采价值19.8万元的矿产品;2023年11月,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平和县公安局,2023年12月,平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。2024年12月,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;曾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蓝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分别追缴陈某某、曾某某、蓝某某违法所得30万元(已退缴3万元)、9万元、6万元。扣押在案的矿产品56包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;其余扣押在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二是高新区陈某某非法采矿案。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,陈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湖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。2021年3月27日,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,经鉴定,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23.77万元。2021年3月29日,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龙海区公安局。2021年4月,龙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。2021年12月,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并处罚金1.5万元;继续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25.21万元;没收扣押在案的1824.27吨矿土;赔偿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17.7万元;责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漳州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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